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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5833.2002.10.010

数字时代作品复制权及其限制

引用
在数字时代,作品的使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网络环境下,作品数字化是复制行为,数字作品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临时复制不属于复制行为,它不适用于网络传输.数字作品的合理复制范围已经大大缩小.

数字技术、复制权、合理使用、暂时复制

DF523.1(民法)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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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0257-5833

31-1112

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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