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就业歧视
1 歧视与就业歧视
歧视根据字面解释即为不平等、不公平的对待,即是基于某些不必要考虑的因素导致人在相同情况下得到不合理的不同对待.这种不公平的对待会剥夺人的权益,无视了人的努力,阻碍了人的进步.在国际劳动组织《1985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里面对歧视给出了相关规定,就业歧视的含义即可为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行为.人类的发展潜能因歧视而受到抑制,人类的自由因歧视而无法获得,人类的权利因歧视而无法实现.歧视不仅使被歧视者感到侮辱和无能为力,并且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加剧资源的浪费,"人的才能和人力资源的浪费对生产力、竞争力和整个经济具有不良影响;社会经济不平等加剧,社会合力和团结遭受侵蚀,政治稳定受到威胁",因此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我国人口从增量上看,我国每年新增城镇劳动力在1000万左右;从存量上看,我国每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在800万左右,下岗人员100万人,此外还有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就业.
就业歧视
D922.5;F241.4;C913.2
2017-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