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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并仲裁

引用
1 强制合并仲裁 是指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中并不包含合并仲裁的合意条款,或者未经当事人表示一致同意合并仲裁,而将关联案件强行予以合并.只要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合并仲裁的决定,不是以当事人明示的合意为前提,即为强制合并仲裁,其与合意合并仲裁共同构成合并仲裁制度,是合并仲裁制度中最重要的分类.根据强制合并仲裁的决定机构不同,可将其分为法院强制合并仲裁、仲裁庭强制合并仲裁和仲裁机构强制合并仲裁;根据作出强制合并仲裁决定的依据不同,又可将其分为依国家立法强制合并仲裁和依仲裁规则强制合并仲裁. 由于强制合并仲裁并不完全受制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保密性原则的冲击,触犯仲裁底线,其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小的障碍,成为合并仲裁制度最被诟病的所在,一般认为,解决强制合并仲裁问题,是研究合并仲裁的关键.但是,尽管强制合并仲裁饱受质疑,其在仲裁实践中却并非全无体现,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立法、仲裁规则或者判例中均不乏强制合并仲裁的规定和适用.

合并仲裁

D925.7;D997.4;F830.7

2017-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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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经(故事)

1002-6215

33-1032/I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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