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作为婚姻关系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初探
1 问题的提出
根据侵权责任的性质,过错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行为是一种共同侵害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双方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这一事实,无过错方也能够向侵权责任人主张损害赔偿.但现行法律中仅仅规定在提起离婚之诉时无过错方能够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共同侵权人,即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却丝毫没有提及.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婚姻关系、第三者
D90;U491.31;C913.13
201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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