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提出时起就与现代刑法所追求的刑法谦抑主义相吻合,然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并不能满足实践所需,因此需要完善.为此,在研究这一制度前,首先必须明确认罪认罚的内涵.认罪,从主观上讲,是指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并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有悔过心理;从客观上表现为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罚,则体现为犯罪分子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不提出异议,积极主动退赔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认罪认罚注重的是自愿性与有效性,即必须是犯罪分子自愿承认罪行与接受处罚,并达到了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安抚效果.从宽则注重宽容性,即因为犯罪分子的认罪认罚,我们可以给予这种悔悟和改过的行为以宽容的刑法评价.故整个制度的法律特征是自愿性,有效性,宽容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D925.2;D915.3;D926
201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