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概念的法律技术意义
1 权利能力是由生物人到法律人的转变
权利能力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最先出现的概念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被称为"homo",最后出现了"caput",这个词代表有主体资格的人,只有当"homo"具有"caput"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persona).这种人在法律上的地位称为"personalita"(人格).人因为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法律人格,有法律人格必然有权利能力.在罗马法中首创了"法律上的人",使生物意义上的人与法律上的人区分开来,为以后权利能力的研究和立法奠定了基础.《德国民法典》是最先使用权利能力的概念的,在《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条便表述"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而完成从人格到权利能力的转变的是德国哲学家康德起到很大的作用,在康德之前,论证人之在法律上地位的基础是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观念.在康德那儿人已经从生物人发展为伦理人,人的属性不在于他是生物体,而在于他有理性.使得立法者可以找到一个人的普遍类型予以规定,只有一个自由理性的人法律才可以放心的赋予其权利使其得到自治.
权利能力、法律技术、能力概念
D9;B844;C96
201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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