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临时仲裁的构建
仲裁包括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其中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原始形态,而后逐步发展为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临时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解决其争议的仲裁,在争议解决后,仲裁庭即告解散.在国际社会中, 1958年《纽约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包括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但我国《仲裁法》第16、18条却对临时仲裁持否定态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使得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矛盾也层出不穷.我国若单纯依靠机构仲裁,势必会面临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以及仲裁竞争力等多方面的困扰,所以我国现阶段引入临时仲裁是迫切需要的.
临时仲裁、一带一路
D925.7;F127;F752.7
201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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