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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自营工程涉税会计核算探讨

引用
1 "营改增"之前对自营工程会计核算的概述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也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核算、营改增、自营工程、涉税会计、核算探讨

F275.2;F606.6;F812.42

2017-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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