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在社会政策中的主体地位
公民社会拥有社会政策主体和客体的双重身份,它是作为国家和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的组合,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公民社会作为社会政策主体的行动者,是社会政策运行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既提供社会服务,又参与到社会政策的过程中来。本文将讨论公民社会作为社会政策主体的必要性以及它作为主体的功能、特点,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社会政策、公民社会、主体地位
C916;D6;D035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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