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扩张和司法应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为评析对象
在刑法中增设、变更或者删除一个罪刑规范,通常需要满足法理的正当性、技术的精准性和时机的适宜性。但是,这样做带有“应急性立法”和“功绩性立法”的明显印记,欠缺立法时机的适宜性。在司法层面,应严格限制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即严格解释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和要素,严格规范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诉讼程序,严格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修正案、司法应对
D924;TP393.08;C916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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