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32/j.cnki.0559-8095.2023.0028
资本的人格化:近代欧洲法人学说之争及其启示
随着近代欧洲各国资本主义大公司法人的兴起和发展,19 世纪中后期至 20 世纪初欧洲学术界围绕法人的本质和起源问题,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流派,展开了一场跨世纪的国际学术争论.这场法人学说之争始于德国历史法学派,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学派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学派,在这场学术争论中山鸣谷应,和而不同,融汇共生,最后各成其说,影响深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回归这场国际学术争论的起点,重新认识这场争论,法人的本质和起源问题便豁然开朗.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表明,法人是经济社会内容与法律制度形式相统一的社会有机体.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法人本质上是资本的人格化;法人人格也只不过是资本人格化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对资本集团事实人格的确认或承认.在其现实性上,法人与个人不是对立或分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二者统一于现实的社会实践.法人与资本一样具有历史性.公司法人的出现,是资本人格化的内在要求、实现方式与具体体现.公司法人的永续性,只不过反映了资本追求无限增殖自身的价值运动过程.
近代欧洲、法人、历史法学派、资本人格化、社会有机体
D99;G80-05;B516.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ASS004
2023-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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