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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宪法体制下的旧民法延期问题再探讨

引用
1892年6月12日日本第三次帝国议会通过民法商法施行延期法律案,并不意味着旧民法延期问题就此定案.在明治宪法体制下,议会通过的法案尚需经政府上奏天皇裁可,方能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无论是在酝酿时期、还是法案通过之后,松方内阁中都有不顾议会决议、断行法典的强硬主张.尽管岌岌可危的松方内阁无力实施断行,但也始终未将法典延期案上奏天皇批准.此举为其继任者伊藤内阁赢得了重新考量法典问题的余地.伊藤内阁以明治元勋的政治影响力为后盾,在政府内部设立法典施行调查委员会,讨论法典是否需要延期,夺回了对法典命运的决定权.由于法典施行委员会在旧民法延期问题上难以达成统一,该问题仍必须由伊藤内阁以政治决断的方式作出决定.最终,在第四次帝国议会召开前夕,伊藤内阁将延期法案上奏天皇裁可.尽管旧民法最终延期,但不能将之简单视为政府消极遵循议会的主张,根本上还是伊藤内阁基于自身立场的考量.

旧民法、明治宪法体制、松方内阁、伊藤内阁

K313.41(东亚)

201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8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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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林

1007-1873

31-1105/K

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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