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1765.2020.01.006

如何(不)对数据进行征税

引用
当前,对数字经济课税的核心问题是,一些商业模式允许公司在没有实体存在的情形下,在特定国家进行生产,由此规避该国实施(适当)的来源地税收规则.这种价值创造与税收规则的错配可能需要调整国际税收标准.本文分析了所有主要的数字化趋势,用以确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允许在上述缺乏应税联结度的情形下创造价值.虽然,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仍适当地涵盖了一些数字化趋势,但其余数字化趋势允许远程访问本地数据来源和用户网络,而无需在来源地课税.对此,本文提出了一种系统的、行政上可行的方法,即以持续用户关系(SURE)为基础来分配征税权.文章设计了一个概念性框架,用以确定基于SURE的价值创造,并强调可观察到的现金流作用.最后,作者就阶段性改革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

数据、持续用户关系、价值创造、联结度规则、国际税收、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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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经济数字化下国际税收规则变革与我国税法的应对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85、2018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经济数字化下国家税基问题研究:理论发展、立法实践与路径前瞻"课题批准号:2018EJB001、中国法学会201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互联网经济下的税收问题研究:以平台为中心"[课题编号:CLS 2018 D95]和 2018年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跨学科财政基础理论创新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全球价值链中的国家税基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同时受德国"洪堡基金会"资助

2020-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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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经贸研究

1674-1765

31-200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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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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