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21.05.002
审判中心论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层逻辑
在事实查明层面,案卷移送制度、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判中心主义存在功能主义关联,因三者功能重叠且程序前后相继而形成"实质化的阅卷+有必要才召开的庭前会议+形式化的庭审"之事实查明的结构,进而导致审判中心主义被消解.以司法一体化为特征的刑事诉讼纵向线性结构或行政结构,对于事实查明的程序正当化没有功能需求,是消解审判中心主义的深层原因.因此,我国刑事诉讼需要完成两次转型跨越三个阶段:从行政结构到司法结构;从职权主义模式到当事人主义模式,才能实现实质的审判中心主义——被告人中心主义,才能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从技术到理念的一系列问题.
审判中心主义;事实查明结构;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模式;被告人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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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1(诉讼法)
2021-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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