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20.05.000
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重构 ——从反思《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入
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紧急状态法制发挥着公权和私权再平衡的功能,并为社会秩序的转换提供统一标识.受2003年"非典"推动的"紧急状态法"中途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立法思路的转变使宪法上紧急状态制度的实施失去依托,对国家依法宣告紧急状态形成了制约;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其并未发挥好应急领域基本法的功能.为此,建议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其分拆为"紧急状态法"和"应急管理法"."紧急状态法"应降低宣告紧急状态的门槛,将紧急状态类型化,围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事中和事后应对环节建立具体制度."应急管理法"应当合理设定立法目标,把握好"综合法"的定位,理顺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确立应急管理基本原则,重点规定跨灾种、跨部门,需要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的应急管理活动.
"紧急状态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新冠肺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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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08
2020-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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