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19.04.010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商事调解存在基本法缺位、调解员认证机制缺失以及调解员职业守则统一化、国际化程度不足等制度性问题,其弊端将在《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生效后显现,迫使法院不加区分地承认商事类争议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效力,而其中某些类型的争议可能是我国立法本无意授权调解予以解决的,这损害了国际商事调解的正当性,减损了调解对于当事人的吸引力.为此,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商事调解基本法,就可调解事项、调解的保密性以及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当前立法盲点问题作出规定;引导民间机构建立调解员认证机制;制订调解员职业守则范本,并将职业守则的遵守情况与调解员认证挂钩;以调解员认证和职业守则为手段整合机构调解、律师调解和行业调解,推动我国一体化市场调解机制的形成.
新加坡调解公约、商事调解、认证、职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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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 5 CFX074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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