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19.02.007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构造
信息社会具有高度复杂性,简约的概念化思维无法面对复杂的本体,必须以整体方法论阐释个人信息保护的权能,以人格与财产二象性构成权属,以人格嵌入财产进行权利构造.在给定个人信息的人格要素状态下,一组事件(劳动与交易),在环境及外部约束条件下,使个人信息在原有隐私权、人格权、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分离出一组新的权能,并通过国家赋权、功能创生出个人信息权的新形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公开权、信息产权、被遗忘权、剩余权等,所有这些以一组交叠共识的权能构成个人信息权.面对个人信息权利的复杂构造,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以混合立法模式和整体立法原则相结合,形成以私法为起点,以经济法、行政法、刑法为保护,以社会法为保障的整体性法律构造.构建出一套既要让个人信息流动起来,又要防止因个人信息流动而产生巨大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个人信息权、整体方法论、权属、分权、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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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3;DF49(信息与传播理论)
2019-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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