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18.03.001
P2P网络借贷规制的证券法方案
我国目前将P2P网络借贷划归为银行监管机构管辖,这是一个望文生义的错误方案.P2P网络借贷产品大部分符合"投资合同"的要件,应属于"证券",应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P2P贷款具有去中介化的性质,属于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因此,银行监管机构不能对其进行审慎监管.由于P2P网络借贷产品的发行人没有牌照,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机构监管.此外,由于银行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大型存款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根据"双峰监管理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是两种性质和风格不同的监管,因此,银行监管机构对P2P网络借贷进行行为监管也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P2P网络借贷、证券、投资合同、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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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87(法学各部门)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5FXA0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17;中央财经大学"青年英才"培育支持计划2016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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