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17.02.009
公开与不公开之间: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和政府环境信息管理权的冲突与平衡
当前,中国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这一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经常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环境信息,以及对公众申请环境信息公开严格进行"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审查.在完善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时,应当考虑到社会稳定的需求以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能力.从切实可行的角度来看,为了平衡政府对环境信息的管理权、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能力和公众环境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不得被确定为国家机密";考虑参考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做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无需理由申请政府公开环境信息;鼓励"民间环境信息公开",并大力提升公众的环境科学素养.
环境知情权、环境信息、环境信息管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民间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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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经济法、财政法)
2017-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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