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14.01.006
“补正”与“矫正”:刑事再审制度功能再探--兼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以终局裁判为逻辑前提的刑事再审制度,其正统性来自两方面:一是原来的程序运行本身出现了重大瑕疵;二是原程序尽管已经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并完成,但其制度功能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实现,并且触犯了其他重要价值。据此,刑事再审的制度功能可以从形式理性理论和程序规律角度区分为修复原程序运行瑕疵的“补正”以及帮助原程序功能复位的“矫正”。以“补正”和“矫正”的分类视角重新检视刑事再审的制度定位问题,有助于正确设计和解读刑事再审的具体制度,尤其是再审的启动制度。为了应对刑事再审实践困境,一方面需要从程序规律的分类研究视角将刑事再审启动事由加以整合和清理,另一方面也需要强化作为再审逻辑前提的原程序的制度建设。
刑事再审、功能、补正、矫正
DF61(刑法)
201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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