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13.05.009
论我国可持续发展法律后评估
我国对环境资源领域法律后评估已成为法律体系后评估的优先行动领域。其必要性在于,一方面因可持续发展本身是一个需要探索和不断完善的机制,另一方面是因该普遍观念与各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并及时修正。我国可持续发展各领域法评估显示呈现性和实施性普遍较低的要素集中在“时间要素”、“公众参与和人权要素”以及“一体化与相互联系要素”方面。其在我国所面临的二元目的、政府主导、基本经济规律这三个瓶颈问题均与可持续发展观念体系及各要素存在关联性。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局面一是要突破瓶颈,完善制度;二是要把握机遇,有所创新。重点是立法的完善、对行政领域的监督、更多地鼓励公众参与并赋予他们法律上的权利。
法律体系、立法后评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
DF61(刑法)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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