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12.05.012
论碳捕获与封存及其国际法律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中有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CCS)的初步思路,但没有明确规定CCS是否可视为缔约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CCS技术对传统国际法的多个领域造成了冲击,提出了新的问题.应当对《框架公约》和《议定书》的部分条款作宽泛解释或加以修改,同时在各国协商的基础之上,将碳捕获与封存的有关法律问题纳入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立法之中.
碳捕获和储存、气候变化、国际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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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9(国际法)
2013-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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