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08.05.003
国际法框架下文化与贸易的冲突与调和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文化多样性"的概念,并赋予缔约国以此为目的而采取各种措施(包括限制文化产品或服务的进口)的权利.这必然会与以自由贸易为主旨的WTO规范产生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一种"适用法律上的冲突".对此种冲突,可以在文化多样性公约和WTO的框架内进行调和.鉴于WTO在世界范围内的重大影响,在其框架内的调和更加重要.具体体现为: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条约解释的方法予以调和;由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作出决议,明确文化和贸易的关系.
UNESCO、WTO、文化多样性、条约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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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1(国际法)
2008-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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