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给用户或者网络服务商、运营商造成经济损失.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虚拟财产符合刑法对财物的定义,通过非法侵入并干扰或操纵计算机系统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想象竞合,对于利用其他手段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可具体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相应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盗窃罪、计算机犯罪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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