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公司股东查阅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而封闭公司则需要通过查阅公司资料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享有查阅权,然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原始凭证应当纳入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但现行情况下,若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可能会出现商业信息泄露等情况,因此笔者认为,现行可采取的措施是在查阅原始凭证和保护商业秘密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例如我们可以借鉴英国会计检查人制度,从而完善封闭公司股东查阅权制度.
股东查阅权、股东权利、检查人制度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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