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927.2015.01.084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协作问题研究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协作问题,应当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移送审查机制、健全查办案件协作制度、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网络上进行研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合法依规的协作机制,才能解决协调与配合过程中引发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在受理初查、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查办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通报案情,充分借力各自的工作优势,通过协调配合机制推动办案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突破之时,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同步介入案件的初查、侦查调查,同步固定证据,通过法定的侦查手段,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工作效率,迅速把办案工作推向深入。检察机关在初查案件中需要接触被初查对象时,可根据办案需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以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也便于适时借力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双指”等手段,为突破案件创造更好的时机。
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办案工作、侦查手段、预防职务犯罪、协调、调查、侦查程序、协作制度、协作问题、协作机制、审查机制、配合机制、联系网络、及时介入、会议制度、固定证据、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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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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