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家庭主体地位的建构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以个人为保障主体,难以惠及家庭成员."家庭"是最重要的社会团体形式,亦是老龄化社会中承担家务劳动与家庭照护责任的最小社会单位.以家庭为主体建构社会保险制度,使社会保险待遇对家庭中主要承担家务劳动与照护责任的一方合理倾斜分配,充分体现社会保险法的社会法属性.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实际情况看,可借鉴他国的既有经验.完善家庭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主体地位,健全被保险人死亡或离婚时养老金权益的法律处理方式;将家庭成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长期护理保险中建立对家庭内部照护的津贴与保障制度;构建以家庭为待遇享受主体的生育保障制度.
家庭照护、家庭保险、积极老龄化、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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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2.684;D632.1;D922.5
2023-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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