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997.2019.04.015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检视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行法律中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民事行为能力宣告以及对无行为能力人的部分问题的处理上都存在着不少缺陷.应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对自然人的划分标准做出一定程度的调整,以充分遵循保护弱者的原则;对我国民事能力宣告制度的主体范围进行相应的扩大,并设立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申请登记制度;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市场交易秩序,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到"纯获利益合同"和"日常定型化合同"的主体范围中,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效力进行再界定.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缺陷、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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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2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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