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043.2013.20.053
食品安全规制必要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食品的品质具有隐蔽性,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交易的负内部性或负外部性,从而使市场失灵;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普通法制度的阻吓效果会被削弱。应创造监管职能,并且将这些职能赋予特定国家机关而非法庭,是对不完备法律引起的威慑失灵问题做出的回应。由特定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实施规制,是对市场和法庭的必要补充。
食品安全、规制、必要性、法经济学
D923.8(中国法律)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1YJC790168。
2013-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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