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043.2006.11.049
我国行政诉讼范围浅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十分有限,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正确界定和完善行政诉讼范围,尤其是应将因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行为以及行使特定职权而引起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采用概括和列举排列方式加以规定,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证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D993(国际法)
2008-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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