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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251.2020.08.037

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承包人索赔——不能仅以工期补偿来概括承包人损失

引用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受到损失,当该原因可归责于发包人时,承包人便可向发包人要求工期或相关损失的补偿或赔偿.然而承包人也承担着一些来源于自然界或社会突发的不可预知且不可避免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发包人,例如台风、地震、洪灾、战争、疫情等等,一旦这些风险客观发生了,承包人就需要依据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进行索赔.但在实务中,遇到不可抗力情形,发包人对于工期补偿相对宽松,但对工期之外的补偿或赔偿,或是以无法认定或是以无相关约定为由拒绝签认.本文即从不可抗力的认定与法律后果、发生后的处理原则与索赔范围界定,论述如何对工期之外的损失行使索赔权.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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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251

11-2651/F

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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