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51.2017.11.021
施工企业应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进项税中应注意的问题
"营改增"后,对于集团内部结算集团与子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人,此时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双方结算必须均以增值税发票为载体,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必须取得抬头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形式上相当于集团公司内部分包行为.因此,为了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可以由工程公司开具发票给集团公司,这样成本类进项税额留在工程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可以抵扣分包给工程公司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集团内部结算、纳税人、工程、合同主体、分包行为、抵扣链条、载体、收入、施工、成本
F81;D9
2017-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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