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9251.2013.08.037

律师问答

引用
读者:2007年10月,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下称总包单位)在总承包某体育馆工程后,将其中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分包给福建某幕墙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分包单位).当幕墙工程进行到尾声时,业主又临时增加了少量工程,此时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出,应该再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而总包单位此时经核算发现,之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470万元在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审计费、税费及土建配合费后,已经超付,故而拒绝.分包单位随即撤场.

律师、工程进度款、分包单位、幕墙工程、体育馆工程、土建配合、合同约定、总承包、管理费、制作、浙江、业主、税费、设计、上海、建设、计费、集团、核算、福建

F42;TU5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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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管理

1001-9251

11-2651/F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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