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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251.2013.04.015

建立BT项目投资的真正规则

引用
从我国BT立法的现状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来审视463号文的立法意图 463号文对BT项目最直接、最基本的原则性规定是:"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即除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能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

项目投资、经济社会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政府性债务、基本的原则、社会团体、立法意图、法律、单位建设、责任、审视、融资、模式、回购

F12;G40

2013-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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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251

11-2651/F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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