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51.2012.10.021
如何将“减负”效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对建筑业流转环节的税收主要实行营业税,即对建筑业营业额全额按3%税率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对安装设备不计入营业额作了规定,总包工程营业额可以在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后计税,并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同时对"包清工"甲方提供材料的行为只征收装饰劳务的营业税等.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09)也明确指出,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减负、营业税、营业额、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教育费附加、总包工程、暂行条例、提供材料、税法规定、实施细则、建筑安装、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分包工程、费用定额、安装设备、增值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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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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