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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251.2012.06.040

如何防范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引用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合同签订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该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种类目前,我国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规定的"有理由"实际上就给了法官在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和判决上的自由裁量权.

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理权、被代理人、行为人、无权代理人、规范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善意相对人、案件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权利和义务、行为有效、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合同签订、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法律规定、当事人

D92;D9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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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251

11-2651/F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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