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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司法处理

引用
”阴阳合同”的概念与认定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以”中标备案”为标准划分出的两个对立概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可见,所谓”白合同”,就是指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后中标,并存行政部门备案的那份施工合同,而双方私下签订的违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包括在招投标之前签订、与中标合同一起签订、在中标备案之后签订等各种青况),就是”黑合同”.

阴阳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实质性内容、备案、签订、最高人民法院、招投标程序、合同纠纷案件、行政部门、司法解释、黑白合同、工程价款、对立概念、法律问题、标准划分、当事人、审理、结算

TU7;D92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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