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51.2011.12.017
“阴阳合同”凸显市场顽疾
从现实案例看"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为达成垫资施工的目的签订阴阳合同.在江苏某投资公司建造商品住房引发的一个纠纷中,出现了两份"黑合同",分别签订于招投标之前和之后,在之前签订的那份黑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巨额的保证金,并约定了保证金的利息.此外还约定,双方拟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但由于发包人尚无施工图纸,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报价,所以现在还无法计算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故先采用模拟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在招投标完成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采用定额计价法进行计价.其中,约定远超过正常标准的巨额保证金其实就是为了让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但由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此类行为,如果将垫资施工明确写入中标合同将影响手续的办理,所以只能在私底下签订这样一个协议.
阴阳合同、市场、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方式、签订、保证金、垫资施工、定额计价法、正常标准、招标投标、补充协议、投资公司、施工图纸、施工企业、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商品住房、管理部门、带资承包、发包人
TU7;D9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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