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51.2011.09.013
质量保证金保证了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矛盾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长短的界定提法不,相关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规定,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质保金预留期限界定为“待工程竣工年后再清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建筑工程质量、地基基础工程、暂行办法、结构工程、供冷系统、房屋建筑、电气管线、质量管理条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价款结算、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主体、正常使用、系统工程
F40;TU7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