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51.2009.02.043
"以送审价为准"的法律适用及操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审价、法律适用、竣工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件、文件、工程施工、法律问题、发包人、当事人、审理、解释、建设、答复、处理
TU7;U67
2009-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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