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9251.2007.07.037

该钢结构款需要审计吗

引用
@@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某钢结构公司 被告:某国际中心 2001年11月4日,原告江苏某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某国际中心签订钢结构材料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楼层钢板,单价包干,结算总价按依法审定的楼面面积×相应单价计算;合同第8条约定:每月25日卖方按实际验收的材料数量报买方审定,次月8日前买方按审定的材料数量的材料费的50%向卖方支付货款,待楼层钢板单项工程分A、B、C区域,分别浇灌钢筋砼养护完成并结算依法审定后十天内付至95%,预留5%作质保金,保修期(一年)满后确无卖方所供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买方在十天内一次返还.合同还约定:如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应付价款每日之千分之二计算.

钢结构、结构材料、审定、国际中心、原告、卖方、买方、买卖合同、被告、质量问题、楼层、结算、江苏、单价计算、钢板、单项工程、违约金、砼养护、材料费、保修期

F4(工业经济)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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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管理

1001-9251

11-2651/F

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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