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51.2006.08.008
市场主体规制不平等
@@ 任何一部法律,对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都视为权利、义务平等的对等方,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有关法规中,却明显违反这一法律惯例.建筑市场秩序需要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共同维护.建设单位/业主作为建筑市场的两个最主要的主体,他们的资格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规制.
建筑市场秩序、主体规制、法律、义务平等、双方主体、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对等方、资格、业主、行为、维护、权利、惯例、法规
TU7;F40
200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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