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51.2006.05.017
垫资使工程担保面临新课题
@@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对垫资承包工程作出了原则上按有效处理的新规定.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垫资开禁必将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资金管理和遏止拖欠工程款产生重大影响,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尤其是以工程担保为主的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垫资、工程担保、利息、当事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纠纷案件、资金管理、承包人、拖欠工程款、人民银行、建筑市场、建设、计算标准、工程施工、工程欠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贷款利率
TU2;TU7
200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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