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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251.2006.05.013

工程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法律效力

引用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关于垫资的约定.关于垫资的效力,在我国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曾于1996年6月4日发出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明确指出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人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反这一禁令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将受到经济处罚.

工程合同、垫资、条款、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合同、资金缺口、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生产厂家、竞争手段、经济处罚、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建设部、当事人、财政部、效力、通知

TU7;F71

200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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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251

11-2651/F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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