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破产合作机制研究
破产管理人是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各项破产制度建设应以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为核心.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破产合作机制,在立法层面应以专章形式规定跨境破产法律制度,逐步弱化甚至取消互惠原则,统一"主要利益中心"认定标准.在机制运作中优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考评,确保其履职能力与水平;成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推动破产审判与破产事务相分离;以破产管理人为连接点,形成常态化府院协作运行机制,借助互联网平台打造府院联动的"一网通办"渠道.
破产管理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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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中国法律)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系统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XYYB202117
202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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