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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605.2023.01.004

论"在义为理"中"义""理"的观念——以程朱为中心

引用
"在义为理"出 自《二程遗书》,是说天道在义中表现为理,但朱熹怀疑此句应是"在物为理",后者出自《伊川易传》.比起"在义为理","在物为理"的说法似乎更符合常识和逻辑,物理与天命、人性并列看起来更合理.但其实,"在义为理"是说得通的.因为在程颐思想中,理、义是体用关系,理寓于义中,"在义为理"就是在用为体、由用显体.义是指行为的适宜性,理为心性之理,"在义为理"是说天理在处事之宜中表现为仁之性理.性理是天理在道德层面的表现,与天命、人性相贯通."在义为理"与"在物为理"也具有相通性.

在义为理、义、体用、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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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4.6

2023-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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