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参与执法的定位及限度——由违法停车告知(提醒)单而引出的话题
交通协管员参与执法是交通行政任务民营化的必然选择.但交通协管员参与执法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对法律规范层面之“协助”的理解.通过行政合同的容许性理论与行政过程论的可分解原理可知:在组织民营化层面,应当将交通协管员定位为行政助手;在参与行为的限度上,应当结合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影响力大小及行为的侵益程度做判断.就具体的路径构建,一是要建立交通警察与交通协管员之间的点带面关系,二是务必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使其法治化.此外,对于以交通协管员制度为样板之秩序行政的公私协力制度相关的行政法理念革新,应当从实践点滴入手.
交通协管员、告知单、定位、公私协力
D920.4(中国法律)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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