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605.2016.05.001
论人类权利行为与义务行为
所谓权利乃是社会主体在法律框架内享有的自由行使自我意志的一种行为权限或资格.在政治共同体中,所谓意志的自由不能超过法律覆盖的边界,且每一种意志自由的行使都必须与其他人的意志自由相协调.法权是否是一个国家或特定社会的最高权力就成为衡量和检验这个国家古典性或现代性的根本尺度.义务行为与权利行为一样都是出现在法律制度产生之后的人类社会中.如果一种意志行为,其中的理性力量战胜了各种非理性成分的力量,控制了意志的方向,基于这种心理机制的“分内”行为就是义务行为.义务行为并非出于本能或意愿,而是出于理性制导.在现代法权下,权利和义务的数量是对等的,有多少种权利就必然有同样数量的义务.权利行为是利己不害他的行为,义务行为是利他不害己的行为,两类行为的总和构成人类的全部正常的社会行为.
权利行为、义务行为、法哲学
B104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数字艺术伦理学研究”13BA010;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数字艺术德性研究”13YJAZH063
2016-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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