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制度研究——指导案例8号评释
指导案例8号显示了最高法院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持有积极的态度,但这种司法介入需要明确的标准.公司法第183条对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规定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缺乏清晰的操作标准.而2008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但僭越了立法权,也没有解决上述标准的问题.梳理从公司法到司法解释到指导案例8号的历程,对比纽约最高法院在公司僵局司法解散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提出公司法第183条有必要进行相关修改,并增加大股东或公司回购制度.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压迫行为
D922.291.91(中国法律)
中国马克思主义基金会2012年学科建设专项课题"中国市场经济的反思及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201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