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540.2015.01.029
“法务会计学”浅识——会计系学科建设刍议
一、“法务会计学”的由来与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企业制度,不论是经营体制还是管理模式都将面临或者正在经历着全面的企业现代化改造.包括传统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公司在改制或者运营过程中的购并与重组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与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等所有涉及资本市场的行为.其间的工作都离不开两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会计师和律师.会计师和律师在企业现代化改造和现代化企业运营过程中作为法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设立与运行过程中的专项问题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各类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企业依法设立和安全运转的基本手段.本人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公司法律业务的律师,执业期间经常与会计师结伴为企业提供服务,然而两个职业界的中介服务人员虽然因工作关系朝夕相处,但在业务上却很少有什么“共同语言”,专业之间彼此隔绝,壁垒森严.会计师的定量分析语言对律师来讲犹如知之不多的外语,感觉虽然明确具体,然总是不得要领,往往与律师的合规性判断要求或者法庭的证据认定需要脱节;另一方面,律师的定性判断语言对于会计师来讲,则又显得“故弄玄虚、云山雾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会计师和律师对事实的分析判断依据和标准大相径庭.比如在判断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会计专业人员判断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而律师判断的依据则是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证明其真伪的证据.会计师强调的是会计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律师强调的则是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否真实.再比如对造成虚假会计信息是出于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还是欺诈的问题,一般不为会计师所重点关注,但一定是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员关注的重点.因为会计信息造假的不同主观过错状态直接决定不同的责任承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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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3(会计)
2015-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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